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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高枕无忧对欧盟“两指令”
文章时间:2004-07-02 10:27:23 来源:中国电子报/陈庆春
近日有消息称,2003年2月13日公布的欧盟两个“指令”———《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将于8月13日正式启动。根据这两个“指令”中的规定:对于报废设备回收处理的费用将由生产者承担,因此我国家电制造商出口欧盟市场的成本压力无疑将被加重,不仅要承担欧盟反倾销税的负担,同时还要承担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费用。
  
  为了确认这一消息,记者就此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的相关人员。有关人员表示,到目前为止并未接到欧盟各成员国关于正式启动这两个“指令”的通知。

  
启动时间可能延期


  据了解,目前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消息,主要源于这两个“指令”第9条中的规定,该条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也正是这一条规定,明确说明了欧盟公布的这两个“指令”只有当其转换相应成员国自身
的法律条文时才具备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但是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并未将其转换为法律条文。
  
  欧盟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欧盟269.7亿美元,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7.2%;2003年上半年机电产品出口欧盟181.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1%,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8.9%。
  
  庞大的欧盟出口市场一方面说明了其对于我国机电产品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欧盟市场对于我国机电产品的依赖性。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不少欧盟成员国并不希望我国减少对其的机电产品出口量。据相关人员分析,这两个“指令”转换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的时间势必要延长。不过,这两个“指令”的正式实施是迟早的事情,我国家电制造商应提前将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费用计入其成本预算。

  
OEM也将受影响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指令”影响的是我国整个家电制造业,而并非仅仅是自有品牌厂家。对于我国OEM厂家来说,虽然不直接征收其报废设备回收处理费用,但是会向委托其OEM的国外自有品牌厂家征收这一费用,国外自有品牌厂家必然要将其转嫁给我国OEM厂家,最终承担这一费用的仍然是我国OEM厂家。
  
  在这两个“指令”之《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还明确规定: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在本指令生效至2006年7月1日前,各成员国必须遵照欧
盟立法在本国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这些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
  
  无论欧盟这两个“指令”是否会延期实施,都在提醒我国家电制造商应重视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及产品的环保性能,同时这也说明,我国家电制造商在出口的道路上将遇到更多的障碍,出口不再是家电制造商出逃国内激烈市场竞争的一条捷径,尤其是那些专门作OEM的家电制造厂家生存环境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编辑:che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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