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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手机坑人 消费者诉双倍赔偿

文章时间:2014-06-18 14:27:26 
  6月12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王某诉称,他在房山城关某手机营业厅购买正版苹果5S手机一部,价格为5288元。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与之前所用的苹果手机相比,运行速度很慢。而后他到苹果售后某服务中心对手机进行鉴定,结果该手机为翻新手机。王某称,在他购买该手机时,销售人员并未告知自己该手机为翻新手机,并以正版手机价格购入。王某以欺诈为由,将营业厅所属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手机价款并予以一倍赔偿。

  法庭调查中发现,王某只是涉案手机的购买者,不是手机的真正使用者,且不能提供检测单位是苹果授权检测单位的证明,原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上并无“翻新机”字样,故法庭向王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王某表示可以撤诉。鉴于该买卖行为涉及电信公司及有关银行,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且涉及多方利益,法庭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王某提出,他购买的是“合约机”,并且是向银行贷款买的,现在还在分期还贷,王某要求调换新手机。因为“合约机”和电信公司有约定,必须使用与手机配套的手机号码满两年,现在一年还不到,如果不给更换手机而只是退钱的话,涉及对电信公司构成违约。在购买该“合约机”的时候,营业厅提出,与“合约”手机“绑定”的号码已出售,故向王某提供了现号码。

  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王某购买的“合约机”是可以“机卡分离”的,公司同意王某退还苹果手机,并退还王某已向银行偿还的800多元购机贷款。剩余购机贷款由北京某科技公司退还放贷方,同时还表示愿意帮助王某与电信公司沟通,圆满解决此事,原告王某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诉。 《中国质量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辑: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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